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22民初813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2月22日,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8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
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辉乐。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