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702号
原告: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善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党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