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泰安路金华租赁站、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民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路金华租赁站,经营场所甘肃省金昌市。
经营者:谭某,住甘肃省金昌市。
原审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何某,住重庆市。
上诉人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路金华租赁站、原审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何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