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通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5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通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皮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公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善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通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通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陕0113民初3144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59608.9元的财产。现双方已调解并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新疆通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通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59608.9元财产的冻结、扣押、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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