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23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
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桃园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锋。
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北角绿地中心A座1单元47层14701号。
法定代表人:许向阳。
原告**与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4582元,减半收取2291元,剩余229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肖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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