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B2-2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北角绿地中心A座1**47层14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智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238号汇嘉园北区28-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智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