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01民初4637号 原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