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窦宣身、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01民初488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户籍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被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户籍第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新疆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70号香槟水岸C区3栋1层3**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北角绿地中心A座1**47层14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