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2221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斯波水泵厂,住所地河北省鸡泽县北关桥北。
代表人:***,该厂负责人。
被告:***,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农民,住***。
原告***诉被告邯郸市斯波水泵厂、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邯郸市斯波水泵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邯郸市斯波水泵厂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其对被告邯郸市斯波水泵厂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