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斯波水泵厂

某某与邯郸市斯波水泵厂、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2221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斯波水泵厂,住所地河北省鸡泽县北关桥北。 代表人:***,该厂负责人。 被告:***,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农民,住***。 原告***诉被告邯郸市斯波水泵厂、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邯郸市斯波水泵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邯郸市斯波水泵厂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其对被告邯郸市斯波水泵厂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