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吴江震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东。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53563元,被告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底前给付15000元,于2014年6月底前给付18563元,于2014年7月底前给付10000元,于2014年8月底前给付1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汇款时请备注案号)。二、若被告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完全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到期被告未履行及未到期履行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元。三、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保全费555元,合计1125元,由被告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6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至期,因被告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688元,申请执行费57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正式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其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商品房、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968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70元,余款1911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25570元未付。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鉴于上述实际情况,于2014年10月10日与被执行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570元,于2014年12月1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由于案件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本院调查材料、和解协议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吴一非
代理审判员  唐 韧
代理审判员  章 伟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