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市桃源镇铜罗惠信电脑办公设备商行与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043号
原告吴江市桃源镇铜罗惠信电脑办公设备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迎春路142-144号。
负责人钱松。
被告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盛大道46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松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桃源镇铜罗惠信电脑办公设备商行诉被告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桃源镇铜罗惠信电脑办公设备商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桃源镇铜罗惠信电脑办公设备商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桃源镇铜罗惠信电脑办公设备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桃源镇铜罗惠信电脑办公设备商行承担。
审判员 章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