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虞市舜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4执3793号
申请执行人:上虞市舜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67676728-7。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组织机构代码56182899-1。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虞市舜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79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江市科信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743.48元(含执行费311.48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