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2160号
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北洋村林场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7327290L。
法定代表人:蒋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1号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YLLLE13。
法定代表人:蓝永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雯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