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7215号
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书记员 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