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龙岩市臻辉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802民初6547号
原告龙岩市臻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辉贸易公司)与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城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臻辉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海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天城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臻辉贸易公司与中天城投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有效,有臻辉贸易公司提交的水泥购销合同、结算单、银行收款回单等证据为证。中天城投公司至今未向臻辉贸易公司支付尚欠货款920340元,构成违约,应限期清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臻辉贸易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天城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臻辉贸易公司所述一致。
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龙岩市臻辉贸易有限公司水泥货款920340元,同时一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7月30日止为48220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9203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86元、减半收取为6743元,由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定  华
书记员 刘毅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