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顺裕(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2616号
原告: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01697K。
法定代表人:林方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601单元A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YLLLE13。
法定代表人:孙家晖,执行董事。
原告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