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4446号
原告:龙岩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腾北路9号宏泰御景2号楼1梯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HFN6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601单元A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YLLLE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龙岩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龙岩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