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民终5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68574444XE。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京府工业城内大名府路东延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308324546D。
法定代表人:刘晓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宵鹏电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中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5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宵鹏电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大名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5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中违约金数额,判令被上诉人在原判数额上增加支付违约金352668元(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发生的违约金判决一并计算至清偿货款日);2.依法撤销该判决书第二项;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无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约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016年5月19日,上诉人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购买的产品、合同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2016年7月5日对项目设备追加。2016年7月30日,被上诉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原审判决无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约定,致使判决违约金数额较低。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付款及结算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合同“四、付款及结算期限、方式: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货款定金…,甲方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的45%…剩余货款的5%一年内产品无质量问题,需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七违约责任2.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合同货款,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交纳逾期罚息及罚金:逾期付款3天以上,每天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计算罚息及罚金:逾期壹月后,每天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计算罚息及罚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货款。”这是双方对违约金的明确约定。二、原审判决第一判项中违约金数额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4月1日,违约金已达180余万元,上诉人只主张40万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民法自治,契约自由,法无禁止皆可为。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是督促双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对违约者的惩戒,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保障。此乃违约金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原审判决判定违约金数额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虽然清楚,但是无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违约金的明确约定,原审判决第一判项中违约金数额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圣中新能源公司答辩称,宵鹏电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宵鹏电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636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0元(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发生的违约金判决一并计算至清偿货款日)以上共计48636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8日,原告宵鹏电子公司在合同编号:HDXPDZKJHT2016051206《销售合同》上落款乙方处加盖公司印章后将合同交予甲方即本案被告圣中新能源公司确认,2016年5月19日,被告圣中新能源公司在该销售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代表人宋金栋签字。该销售合同约定一、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款1.32路数字录像机,大华品牌,型号DH-NVR7832,1台,单价3640元,保修期壹年;2.监控专用硬盘,品牌西部数据,型号4T/监控专用硬盘,6块,单价1650,金额9900元,保修期贰年;3.红外摄像机,品牌大华,型号DH-IPC-HFW2125D,32个,单价280元,金额8960元,保修期壹年;4.网络交换机,品牌H3C,型号SMB-S5024PV2-EI,3台,单价2100元,金额6300元,保修期叁年;5.1光四电百兆单模双纤收发器,品牌tengfei,型号TF-G2N4-SC25,12个,单价370元,金额4440元,保修期壹年;6.单模光缆,品牌天诚,型号4芯,1650米,单价3.5元,金额5775元,保修期叁年;7.电源(12V3A),品牌沃仕达,型号室内/室外,32个,单价50元,金额1600元,保修期陆个月;8.超五类双绞线,品牌天诚,6箱,单价650元,金额3900元,保修期叁年;9.防水箱,定做,17个,单价80元,金额1360元,保修期壹年;10.连接软管,定做,32个,单价12元,金额384元,保修期壹年;11.摄像机支架,品牌沃仕达,型号枪机专用,32个,单价35元,金额1120元,保修期壹年;12.电源电缆,品牌天诚,型号3×0.5,1650米,单价3.5元,金额5775元,保修期叁年;13.安装辅助配件,型号抱箍螺接以及接触法兰,32套,单价40元,金额1200元,保修期壹年;14.施工费,光纤熔接、跨越铺设、设备调试,1套,金额10000元,保修期贰年;15.税金3146元。以上总计67500元。……四、付款及结算期限、方式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货款定金即: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圆整(33750元),甲方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签署的工程验收单日期算起)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45%即:叁万零叁佰柒拾伍圆整(30375元),剩余总货款的5%即:叁仟叁佰柒拾伍圆整(3375元)一年内(从双方签署的工程验收单日期算起)产品无质量问题,需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七、违约责任……2、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合同货款,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交纳逾期罚息及罚金:逾期付款3天以上,每天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计算罚息及罚金,逾期壹月后,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计算罚息及罚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货款。……后2016年7月5日,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宋金栋与原告宵鹏电子公司签署《项目设备追加清单》,显示追加原因:因厂区多数原定跨越无法实施改为沿水井原有水道密闭铺设,因水道固有结构故追加以上线缆以及光缆割接设备;因厂区北路沿途柳树树冠遮挡需追加6米高横撑4米监控立杆两套。追加费用总计18860元。2016年7月30日,圣中新能源公司对厂区监控设计与安装工程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开工日期2016年6月25日,竣工日期2016年7月30日。工作内容: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监控设备安装。验收意见及施工质量评语:1、监控设备安装到位。2、所有监控设备按照合同质量进行制作。至今被告圣中新能源公司未向原告宵鹏电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宵鹏电子公司与被告圣中新能源公司对双方签订《销售合同》、《项目设备追加清单》以及圣中新能源公司对厂区监控设计与安装工程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对付款金额、时间有相关约定,被告对原告安装工程亦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故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宵鹏电子公司请求被告圣中新能源公司给付货款86360元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金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虽在销售合同中对逾期支付货款约定逾期罚息及罚金,但按约定计算方法计算的违约金过高。酌定对《销售合同》显示货款67500元结合原告诉求和合同约定付款及结算期限、方式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对《项目设备追加清单》显示费用18860元,自竣工验收之日即2016年7月30日起至原告主张至2019年4月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违约金。以上两项违约金合计47332元。故对原告宵鹏电子公司要求被告圣中新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47332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宵鹏电子公司主张律师费和交通费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等86360元及违约金47332元;二、驳回原告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95.40元,减半收取计4297.70元,由原告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16.34元,由被告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1.3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天1%即月利率30%,该利率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金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一审法院依当事人请求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并无不当,但对宵鹏电子公司主张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请求予以驳回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5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5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636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8636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95.40元,减半收取计4297.70元,由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16.34元,由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1.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90元,由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28元,由河北圣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伟烈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武运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