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博白县越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博白县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3民初3612号
原告:博白县越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博白县博白镇三和幸福里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MA5NJG5POR。
法定代表人:黎咏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博白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白县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博白县博白镇南城路B19-0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MA5KEIFGX2。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白县越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白县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白县越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博白县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白县越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白县越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7元,由原告博白县越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娟丽
书 记 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