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837号之一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