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837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葫芦兄弟》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自由发”的账号,发表《成年人才看得懂的葫芦娃,以前实在是太纯洁了》、《这漫画太污:**、***、葫芦娃的关系神解读》两篇文章,其中使用侵犯原告葫芦娃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多张图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葫芦兄弟》相关内容;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主要系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告认为,原告在其网站上、全国企业工商信息网上公示的年度报告中,所载明的办公地址为上海漕溪路XXX号,其对应的行政区域是上海市徐汇区,不在我院辖区。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开发区,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载明,发现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的计算机设备在浙江省杭州市,而我院均不在上述管辖连接点中。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主要针对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相关文章涉嫌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该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倩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