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头市派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派司公司上诉称,一、法人的住所地不能等同于注册地或者登记地,而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虽然美影厂的登记地为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但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漕溪路XXX号,美影厂的企业工商信息以及年度报告中均显示其地址为上海市漕溪路XXX号,故本案中美影厂的住所地应为上海市。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应由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故本案应由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派司公司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第四条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美影厂向一审法院起诉派司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相关文章涉嫌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权,该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美影厂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美影厂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具有公示效力,应认定为其住所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派司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韡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