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8791号
原告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昌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长竹公司)、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管辖。” 本案中,建工长竹公司系国锐公司的国锐广场项目6#楼住宅建设的总承包单位,其将承包工程中的消防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新源昌公司,并签订了《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该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具备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要件,故《消防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消防工程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新源昌公司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建工长竹公司主张《消防工程合同》为买卖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合同约定的消防系统供货安装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35号街区35C1/35F1/35G1地块,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建工长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志勇
书记员  付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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