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驭谦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44号 原告:上海驭谦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期昌路751号1幢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17号11号楼1层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上海驭谦阀门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驭谦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驭谦阀门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驭谦阀门管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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