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91民初553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康新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12541999X。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楼**17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
0006048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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