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众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7号
原告:深圳市众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鸿海大厦21层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史振东。
委托代理人:徐向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数码工业园南区4号厂房1、2、3、4楼。
法定代表人:詹启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星明,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月,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众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深圳市众博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采购订单》(订单编号:S121200521),采购物料名称为功能模块,规格型号为WIFI模块PW-MN4011.0,数量共计15000PCS,单价45元,共计675000元。原告收到被告《采购订单》后,依约签回交期并按交货数量备货,但截止2012年12月26日前,被告只支付了5000PCS的货款,其余10000PCS(其中有1085PCS成品+备料8915PCS齐套物料,价值为450000元)至今既没有付款也不提货,现此物料至今呆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影响。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提货或妥善解决,被告回复称会延后消化,但一直没给出具体的处理结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00元并提货;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我方与原告曾经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但与被告现在不存在未了结的合同关系,被告的诉请于法无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被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采购订单》(订单编号:S121200521),向原告购买功能模块(规格型号为WIFI模块PW-MN4011.0),数量为15000PCS,单价为45元,总金额为675000元,交货日期为2012年12月18日。原告收到订单后,在订单上手写备注:交货时间,5K交货时间为2012年12月19日、10K交货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软件问题……;付款方式,按报价单进行,先预付30%定金,供方安排做货,发货前付清70%货款,供方再安排发货。被告否认原告收到该订单后,将该订单盖章确认并回签给了原告。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12月20日、22日、27日向被告合计供应了模块5000个,价值225000元。2013年1月1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25000元。2014年12月22日,原告以被告未再提货及支付剩余货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对原告已向被告供应模块5000pcs,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225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执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按2012年12月12日采购订单的约定,履行收货付款义务。原告认为,其已将订单中剩余的10000pcs成品或物料已备齐,被告有义务接收并支付相应货款;被告认为,原、被告曾存在合同关系,但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存在未了结的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的诉请应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原告发出的采购订单为要约,原告在收到采购订单后,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进行变更或补充,应认定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对原告提供的、变更后的采购订单,被告否认原告回签给被告,并经被告确认,原告对此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新要约通知了被告,并由被告作出了承诺,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而且,按原告在采购订单上注明的交货时间,原告承诺最迟在2012年12月26日交付,现原告主张交付货物,已逾双方约定的时间二年,原告称双方电话沟通可以延期交货,但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可以拒绝受领货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0000元并提货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众博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深圳市众博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顺喜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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