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763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南高新技术产业园惠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詹启军。
被执行人:甘肃澳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舟曲中学正北方向100米陈家家梁巷68号。
法定代表人:汪进。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澳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7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澳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3515372元(若有利息待执行完毕时另计)以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554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澳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5800元,本院已扣划15800元,并将扣划案款15800元转付至申请人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封被执行人甘肃澳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纬××路以南、舟曲路××、经××、经××以西的土地,产权证书号【兰新国用(2014)第080号】,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封被执行人甘肃澳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甘A×××××号牌的车辆管理档案,本院委托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车辆管理所对上述车辆档案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02执7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贵传
审判员 郑清海
审判员 叶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兆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