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155号
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116号瀚海商务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连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文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审理需要,拟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3月1日向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5115元、缴纳公告费260元。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115元,由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