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155号
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116号瀚海商务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连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文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审理需要,拟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3月1日向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5115元、缴纳公告费260元。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115元,由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