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2号7号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722013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市××区××村。组织机构代码:0606506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区南化塘镇××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东××号院16号楼20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箭区××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5日公告向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3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