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执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楼**。组织机构代码:722013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十××市××区××村织机构代码:0606506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区南化塘镇××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东××号院**楼**。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箭区××号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作出(2020)**再119号民事调解书,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2020)**再11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终结再审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