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执9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楼**。组织机构代码:722013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十××市××区××村织机构代码:0606506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区南化塘镇××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东××号院**楼**。公民身份号码:。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到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仅有少许存款;在微信、支付宝无存款;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十××市××区××村、***住所地湖北省××市××区南化塘镇××号,未找到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金额为597696.35元及相应利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同年1月28日将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将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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