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577号
原告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堰市茅箭区**京**路**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游悟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紫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十堰市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湖**省**堰市郧阳区*******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十堰市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犯罪为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月5日作出十郧公(郧经)刑立字(2016)6号立案决定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 卫 伟
审判员 谢 红
审判员 兰苗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