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45号
原告: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2号7号搂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
原告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园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审查,原告能园公司提供的被告具体住所错误、身份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住所不实,原告又不能补充新的信息情况,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湖北能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