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汨罗市罗城志邦广告设计制作中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2675号
原告: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瞭家山社区原药监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智,总经理。
被告:汨罗市罗城志邦广告设计制作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城西水果市场****。
经营者:罗志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树文化广告传媒公司)诉被告汨罗市罗城志邦广告设计制作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树文化广告传媒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树文化广告传媒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满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