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81民初303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树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焯,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瞭家山社区原药监局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被告***申请追加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251700.2元;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9日,被告雇请原告做广告安装劳务,约定每天300元的工资给付给原告。当日被告指定原告在位于汨罗市翻新对联广告,下午5点左右原告在安装广告时,因小雨致楼梯湿滑原告不慎从楼梯上(约3米高)摔下,致使原告受伤。当时被告将原告送往汨罗市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转往湘雅二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再转至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平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9月20日原告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误工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后续医疗费12000元。原告受伤后被告仅赔偿原告医药费8000元,其余损失被告没有依法赔偿给原告。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只同意赔偿2万元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受伤致残其相关损失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应依法赔偿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原告受伤属实,但原告所诉赔偿费用部分过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予以核减;二、司法鉴定违反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三、作为成年人,酒后从事高空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责任对其伤害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四、答辩人与原告同样受第三人雇佣,原告起诉答辩人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予答辩。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图片一组、司法鉴定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经被告质证认为,事故过程和治疗过程不持异议,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微信截图、发票、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微信付款截图,还认为支付医疗费等11,039元及重新鉴定的票据4,000元,经原告质证,对身份信息不持异议,认为被告支付医疗费用只有8,000元,对支付鉴定费无异议。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因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原告受伤构成玖级伤残,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经审理查明: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汨罗市弼时镇青山铺工业园的部分广告业务,并将部分业务交***施工,***雇佣***等为其工作,2019年1月19日,***午饭喝酒后继续施工,下午5点左右在安装广告时,不慎从楼梯上(约3米高)摔下,致使原告受伤,被送往汨罗市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转往湘雅二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再转至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平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9月20日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误工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后续医疗费12,000元。在此期间***支付医药费8,000元,鉴定费及其他费用2,14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的伤情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受伤构成玖级伤残。另查明,***母亲为退休职工,其父亲75岁、其子16岁需抚养,双方因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导致纠纷。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雇主的,发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从***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来看,可以认定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广告工程发包给***,在与***的关系中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发包方,***为雇主,***为雇员。***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从事高空作业时饮酒施工、未注意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身承担部分责任;***作为雇主对***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核定本次事故***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5,457.8元+后续12,000元共计17,457.8元;2、住院伙食补助60元/天*7天=420元;3、营养费:30元/天*30天=900元;4、交通费:酌情认定1,500元;5、残疾赔偿金:36,698元/年*20年*0.2=146,792元;6、护理费:61,227元/年计算30天为5,032元;7、误工费: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120日为24,098元;8、鉴定费2,140元(重新鉴定的费用由***承担);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母亲5年,儿子2年为17,544.8元合计:225,884.6元。根据本案责任,本院分配给***除支付8,000元医疗费和2,140元鉴定费外,另行支付***各项费用150,000元。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除已经承担的10,140元外,赔偿***因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50,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湖南嘉树文化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负担1,000元,***负担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陆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