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财保314号
申请人:昆明***公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688385H。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五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云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菲,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东驭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P04Y0E。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38号70492室02单元(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韦淞泽。
申请人昆明***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驭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28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驭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28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林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南松
书记员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