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润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宏利大道宏利国际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94327185。法定代表人:宋现增,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百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7122755Q。
法定代表人:杨文堂,任执行董事。
润弘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百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6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保证金1200000元及利息528800共计172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到庭接收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哈弗牌(车牌号:豫G×××××)、荣威牌(车牌号:豫G×××××)、长安牌(车牌号:豫G×××××)、中华牌(车牌号:豫G×××××)、少林牌(车牌号:豫G×××××)、马自达牌(车牌号:豫G×××××)、别克牌(车牌号:豫G×××××)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延津××产业集聚区证号为:豫(2016)延津县不动产权第0000010号、豫(2016)延津县不动产权第0000179号、豫(2016)延津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完毕的足额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齐 爱 青
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王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俊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