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瀚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502民初2852号
原告:山东瀚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康洋路156号7幢152-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719821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五干桥南东现河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8928189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瀚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明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瀚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阳明公司支付瀚海公司维保费用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阳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瀚海公司与阳明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双方约定,瀚海公司为阳明公司提供众成欣园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酬金40000元,付款方式为每季度支付合同的25%;若阳明公司付款不及时,瀚海公司有权不履行维护义务。合同签订后,瀚海公司自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出具了报告书,但阳明公司一直未支付维保费用。2018年4月20日,瀚海公司名称由东营市瀚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瀚海公司。
阳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日,瀚海公司(托修方)与阳明公司(承修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双方约定,瀚海公司为阳明公司提供众成欣园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酬金40000元,付款方式为每季度支付合同的25%;阳明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瀚海公司维保费,若阳明公司付款不及时,瀚海公司有权不履行维护义务;瀚海公司及时检查并出具报告,若检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瀚海公司承担。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瀚海公司每月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出具了报告书,瀚海公司与阳明公司在报告书中盖章确认。2018年1月4日,瀚海公司向阳明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税金额为40000元。出具发票次日,阳明公司工作人员签收该发票。
另查明,2018年4月20日,东营市瀚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瀚海公司。
本院认为,瀚海公司与阳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瀚海公司所主张的报酬应按其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确定,即阳明公司应支付瀚海公司9个月的报酬,其余3个月报酬,因瀚海公司未实际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本院不予支持。阳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瀚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报酬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瀚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山东瀚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舒浩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成福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