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6号
原告:***,男,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代理人:肖永明,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美兰,韶关市曲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乾坤,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乾坤,董事长。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伟良,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乾坤、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与本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原告伍冬妮诉被告*乾坤、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案号:(2013)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6号]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共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3)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6号案,与该案合并审理。
审 判 长 周伟萍
审 判 员 侯传辉
人民陪审员 曹庆传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饶芷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