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05执6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鞍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19177469XO。
法定代表人:凌忠文,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赖仁汉,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大道源河豪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361894243。
关于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赖仁汉、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205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80311.70元及利息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赖仁汉、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和通过产权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赖仁汉用于本案借款抵押的位于韶关市××区××路源河汇景1栋2401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第一清偿顺位的被执行人房屋委托国家税务局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定向询价价格为469374.98元,在拟进行公开拍卖时,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18日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赖仁汉、***欠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311.7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赖仁汉、***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清偿利息,于2020年1月23日前还清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化解之间矛盾,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205执656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超盛
审判员  黄丽芳
审判员  焦永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