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27民初174号
原告:白永诚,男,土族,务工,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白永诚与被告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永诚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永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永诚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3元,依法减半收取249.15元,由原告白永诚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