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五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7380号
原告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五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被告滕州市五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大仁
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