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藏01民初189号
原告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87.32元,减半收取65093.66元,由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东 平 审  判  员    白  玛 审  判  员    胡 晓 雯
书  记  员   拉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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