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海航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530号
原告: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44844257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梓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市海航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70850410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49号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海航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大连市海航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