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战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5民初2524号
原告: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港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戴鸿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惠琴,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珍,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后被撤销代理。
被告:**战,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孔秋梅,女,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公司)与被告**战、孔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3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惠琴、陈贞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战、孔秋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战、孔秋梅立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284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6284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战原系其公司员工,2018年4月4日,**战与妻子孔秋梅向其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约定借款归还从**战2018年年终工资中扣除,同日,其向**战转账10万元。2021年3月11日,**战向其出具《关于还款补充》确认截至当日结欠其公司借款62846元,承诺于2022年3月30日还清。然还款期限届满,两被告未还款,经多次向其催要未果,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请。
被告**战、孔秋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战、孔秋梅向海联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用于购房,借款于2018年**战年终工资中扣除,借款转入6227001503070028993**战,借款人:孔秋梅**战”。同日,向**战农业银行卡转账10万元。后**战又于2021年3月11日出具一份还款补充载明:“本人**战于2018年4月14日向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借款壹拾万元整10000¥,截止于2021年3月11日已还款(37154元,叁万柒仟伍拾肆元整),剩余欠款(62846陆万贰仟捌佰肆拾陆元整),剩余欠款预于2022年3月30日还清”。
关于借款过程,海联公司的会计平惠琴陈述称借款都是其经手的,2009年**战入职其公司的,平时需要出差处理公司的一些项目管理事项。2018年4月,**战、孔秋梅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借款用于买房,总经理让他们写一张借条后,就将借条给了其,让其负责打款。借款时,其和**战说过借款是要从每年工资中扣除的,后来**战经常出差,工资抵扣还款的材料,没有及时到其这里来确认。2019年4月28日**战因为公司的事情需要预支备用金1万元用于项目差旅费,到11月27日才来其这里报销,后来只拿出了一部分的报销凭证,剩余6054元没有报销凭证,所以就作为**战、孔秋梅向公司的借款予以确认。**战在2019年的公司领款单在上面签字确认。2019年12月6日,**战以身体不好原因向管理部提出离职,12月19日**战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战、孔秋梅结欠公司的钱当时也没还。期间,公司一直向**战、孔秋梅催讨,但**战、孔秋梅一直没有到公司来,后经过公司老板催讨,2021年3月11日,**战写了一份还款补充协议,同时对前期公司欠他的工资及出差报销进行了确认,当时孔秋梅也在旁边,后仍未按期归还。
上述事实,由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还款补充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本案,关于海联公司主张的借款,由其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还款补充等证据为凭,且在庭审中对借款过程作出详细陈述,**战、孔秋梅未进行任何抗辩或举证,视为放弃自身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于**战、孔秋梅结欠借款62846元予以确认,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战、孔秋梅理应归还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海联舰船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战、孔秋梅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归还6284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284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06元,由**战、孔秋梅负担(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战、孔秋梅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无锡市海联舰船内装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黄 晔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永辉
书 记 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