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287号
申请人
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802572949705C)。住所地:衢州市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04863664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1幢。
法定代表人:徐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O二O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