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287号

申请人

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802572949705C)。住所地:衢州市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04863664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1幢。

法定代表人:徐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O二O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