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1918号
原告
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802572949705C。
法定代表人:吴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04863664G。
法定代表人:徐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事由
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