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6070号

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72949705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工业功能区凤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18966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金峨村。

法定代表人:胡林华。

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徐桑桑

书记员徐懿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