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2607号之二
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72949705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工业功能区凤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先行调解后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计2329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聂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