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建工南京有限公司

中策建工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海龙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海龙图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91民初3943号

原告:中策建工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A14。

法定代表人:潘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海龙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双龙大道**天元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万海龙图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院**楼****17-17Ddiv>

法定代表人:谭文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策建工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海龙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海龙图公司)、北京万海龙图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海龙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策公司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被告江苏万海龙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万海龙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万海龙图公司、北京万海龙图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江苏万海龙图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被告北京万海龙图公司认缴4000万元,持股80%,刘卫东认缴1000万元,持股20%。江苏万海龙图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刘卫东于2018年8月初与原告接洽商谈为江苏万海龙图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装修。经过商谈,原告与刘卫东(江苏万海龙图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433025元。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但江苏万海龙图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经过原告多次催要,北京万海龙图公司常务副总杨翔、刘卫东、原告的项目负责人刘杰、肖怀宝等人签订《江苏万海龙图景枫办公室装修尾款解决方案》,确定工程决算总价为42万元,尚有30万元未支付,经协商,由北京万海龙图公司支付尾款的80%,即24万元,由刘卫东支付尾款的20%,即6万元,款项将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该《方案》签订后,刘卫东于2019年2月3日支付完毕,但北京万海龙图公司未能按约履行。2019年1月29日,北京万海龙图公司常务副总杨翔电话通知原告称款项已经支付,北京万海龙图公司实际控制人谭文辉也称款项已付,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该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万海龙图公司辩称,1.涉案合同是以江苏万海龙图公司名义签字的,系江苏万海龙图公司与北京万海龙图公司共同使用,原告也是知情。2.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没有完全完工,北京万海龙图公司已实际使用,北京万海龙图也给原告汇过10万元。3.江苏万海龙图和原告方结清了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对江苏万海龙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万海龙图公司未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许,原告中策公司(乙方、承包方)与刘正东(江苏万海龙图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景枫大厦××××、××××装修设计工程发包给乙方,工期自2018年9月21日开工,2018年10月31日竣工,合同价款433025元。2019年1月17日,中策公司、杨翔代表北京万海龙图公司、刘卫东代表江苏万海龙图公司签订《江苏万海龙图景枫办公室装修尾款解决方案》,载明:江苏万海龙图景枫办公室××××、××××室装修已完成工程量肆拾贰万圆整,目前已支付壹拾贰万圆整,经协商由北京万海龙图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尾款的80%即贰拾肆万圆整(¥240000),刘卫东支付20%,即陆万元整(¥60000),款项将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后,刘卫东代表江苏万海龙图公司支付6万元工程款。

另查明,江苏万海龙图公司的股东为北京万海龙图公司(持股比例80%,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刘卫东(持股比例20%,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

本院认为,中策公司、北京万海龙图公司、江苏万海龙图公司就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达成的《江苏万海龙图景枫办公室装修尾款解决方案》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北京万海龙图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尾款24万元,应承担纠纷责任,故中策公司要求北京万海龙图公司支付工程款24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协议约定,江苏万海龙图公司需要支付工程尾款6万元,现其已经支付了6万元,故中策公司要求江苏万海龙图公司支付工程款24万元及逾期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万海龙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万海龙图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策建工南京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4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策建工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510元,由被告北京万海龙图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樊琴亚

人民陪审员  刘万红

人民陪审员  魏忠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彭 鄢

见习书记员  徐 洁
false